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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企业还未达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再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

一、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一)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予以研发资助。资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的企业。

2.市科技创新部门设立入库企业审核行政服务事项,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资格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3.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4.每家企业只能办理一次入库,入库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为“出库企业”)和失去入库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办理入库。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三)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四)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二、完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资金管理

(一)放宽资金重复资助限制。

1. 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研发资助资金和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2. 企业在享受认定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

(二)优化资金管理方式。

1. 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原则,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认定奖补资金均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按《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创新券纳入创客专项资金预算,按《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同时享受入、出库研发资助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时,可一次申请,分别计算资助金额,一次拨付。

3. 企业入库、出库研发资助资金、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企认定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制定各区(新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新区),由各区(新区)发放。

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四、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合规性审查

各地市培育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三)入库、公示与备案

各地市培育机构将推荐入库企业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各地市推荐企业及推荐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初步入库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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