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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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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其他部门的检查计划,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于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开展同类检查和审计活动的,及时提供检查结果和结论。对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日志的记录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评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规定编报项目决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或抽查,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和举报。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注重运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粤财规〔20181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7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教〔20175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