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举全市之力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城市,获得中央财政2亿元的资金支持。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工作要求,广州市需制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拟制了《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项目的设置、征集、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作了详细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我市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以项目的形式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资金, 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资金项目的设置、征集、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资金项目有关各方包括: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等。
市财政局是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中央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是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含广州开发区,以下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资金项目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专家是指接受市市场监管局或第三方机构聘请,参与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专家。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
(二)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组织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拟制、报批;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以及各类专业性服务等工作,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协助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四)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市市场监管局核实资金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或合同书规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运用;
(三)根据资金项目要求,专款专用,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资金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资金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请或组织项目验收;
(六)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七)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职责:
(一)遵守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完成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依据资金项目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规范。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建设内容:
(一)支持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
(二)支持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主要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量,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和示范、优势单位,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等。
(三)支持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优化工程。主要包括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强区建设,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中心、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鼓励多元化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完善专利导航工作体系,鼓励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等。
第四章 资金项目设置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确立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征集方式分为公开征集项目和定向支持项目。
公开征集项目是指需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承办单位的资金项目。
定向支持项目是指项目承办单位单一,不需向社会公开征集或进行政府采购的资金项目。主要包括由市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项目,省、市已明确任 务承担单位的重点工作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征集的项目。
第五章 公开征集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公开征集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中止、公示及异议处理,按照《广州市专利工作 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穗知规字〔2018〕1号)执行,本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经费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公开征集项目,在验收时需提交有资质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定向支持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定向支持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主管业务部门拟出立项名单,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给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明确验收条件和要求,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需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 定向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需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定向支持到区项目,需进行二次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的,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确 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组织单位对所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差旅费、工资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按时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于2019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件:scjgj_liaoy@gz.gov.cn
联系电话:020-8322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