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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

  禁止利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2015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