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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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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本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条件,具体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5G企业或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累计每年最高60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失效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产生。

(四)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半年。

(五)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5G无关的事务。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查5G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六)装修费用以装修发票、装修合同为准。装修补贴按照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的30%、最高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5G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所入驻企业或机构的平面分布图(由载体运营主体加盖公章)

4.场地证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办公照片;

5.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6.申请装修费用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装修合同、装修前后照片,以及装修费用发票;

7.承诺书。

第八章 支持建设5G创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经国家部门、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资助。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经国家部门、省级部门同时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可给予一次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从省级认定升级到国家级认定的,采用差额补足方式进行奖励,补差后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认定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运营主体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5G创新中心或5G实验室立项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获得认定批准的文件及资质证明;

5.承诺书。

第九章优化5G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5G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者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者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100%进行补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失效之日。

(三)企业申请贷款补贴时,应在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应在贷款期满起6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

(四)企业申请贷款补贴的贷款项目应由银行机构发出,且必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

(五)担保费用补贴限本区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公司。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4.企业收到金融机构贷款时、按期归还利息时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5.企业按贷款项目分别提供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内容包括: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利息支出时间、利息支出金额等明细),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6.如贷款性质为经由本区担保公司担保而取得的贷款,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担保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

3)企业支付担保费用时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7.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经认定的5G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申请企业首次获得的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24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

(三)种子期、初创期5G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5G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须为首次(具体以企业工商信息中首次出现风投机构的变更信息为准),投资行为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及5G企业获得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且在申请奖励时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尚未退出。

(五)对5G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且与被投5G企业在投资前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4.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5.投资机构与5G企业的投资协议;

6.投资款银行到账证明;

7.5G企业公司章程;

8.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5G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本条奖励中的国际级、国家级活动补贴,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为补贴100万元。

(二)承办主体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5G产业园,活动举办地点须在本区。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等材料)及经费预算进行备案登记。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会议材料,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审议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活动方案、经费预算表、申请表等;

4.活动支出费用的相关合同、发票;

5.活动照片(10张以上)、签到表、文字资料、媒体报道等材料;

6.承诺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本区工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权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鼓励5G企业或机构配合区工信主管部门将企业相关非涉密数据或应用示范场景接入到政府展示平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或违反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本区工信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