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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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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和进行专项审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述程序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1 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