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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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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为了做好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过渡和衔接,特公告如下:

一、在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公布实施前,商用密码进出口暂按目前公布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从事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国密局第18号、第27号公告办理。

(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出口的,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或者各省(区、市)密码管理局提出“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申请,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

二、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完成后,将由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另行发布公告,对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