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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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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鼓励技术创新中心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探索董事会、理事会等不同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审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参与技术创新中心重要学术活动,为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正式运行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技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技术创新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库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3-5年,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开放交流等。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技术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重组、调整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通过,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领域)”,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