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依法完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保障完成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入股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第六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
第六十八条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权利,自主决定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六十九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第七十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及其衍生债权证券化方面进行创新。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三条培育和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和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为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和支持。
第七十四条引导支持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资质。
第七十五条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中介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或者获得专利许可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外专利技术。
第六章 创新文化培育
第七十七条区主管部门和区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宣传活动,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深入人心,培育崇尚创新、尊重创新的社会文化。
第七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定期开展优秀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企业的评选活动,以先进典型的案例传播创新经验,增强科技创新的信心,形成示范效应。
第七十九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建设创新创业园区,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空间环境,形成各种创新要素聚集区,培育创新生态和创新氛围。
第八十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搭建创新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咨询和服务,解决创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