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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例子,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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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发布后大家都关心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毕竟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下面举2个例子让个人和企业正确享受税收优惠。

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诀窍

        例一:已开3%普通发票,享受1%征收率优惠必须追回已开发票吗?

山东一个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空调销售和空调安装服务。2020年3月份销售额是20万。其中有几个客户想要发票作为凭证。所以开具了10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他想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诉3%的征收率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例二:如果3月份销售的货物在二季度发生退回,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公司是广东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50.5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3月份销售的货物在二季度发生退回,我公司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50万元[50.5/(1+1%)=5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一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二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二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