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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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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获得奖励(补贴)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组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扶持除外,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补贴)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对政策条文理解存在争议或其他问题,由区金融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或企业在存续期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致的减资除外)、变更统计关系、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的,一经发现,申请企业应在2 个月内将领取本区的相关奖励(补贴)资金,退回区金融主管部门;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企业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金融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