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
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4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