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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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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同时废止。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国家、省、市对人才专项、重大项目、深港澳项目、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等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过程和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