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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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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不通过中期检查的,应予以限期整改,尚未下达的项目经费应暂缓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第四十二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市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四十三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1次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动态监控分析。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四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穗知〔2015〕22号文、穗知规字〔2017〕4号文获得过第7~9年中任一年年费资助或PCT国际申请资助的专利,不重复进行资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