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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强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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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强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73806。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21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强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引导和支持广大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强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从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统筹管理,用于加快我区科技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广东省科技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评审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二)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项目或由人才部门立项但由科技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的项目;

  (三)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平台(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产学研平台、产业集群等;

  (四)国家、省、市工信、发改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五)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成果、科技成果评价,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等;

  (六)科技企业开展创新的研发费用支出;

  (七)对开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平台。

  第六条  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七条  国家、省、市立项并获财政资金事前无偿资助的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科技部立项项目,按不大于1:1进行配套,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科技厅立项项目,按不大于1:0.8进行配套,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获批的省创新团队项目,区财政按不大于1:0.8进行配套;新引进的市创新团队项目,立项资金由市、区共担的,按不大于1:1共担。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获批省、市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住房、生活津贴、子女入学等优惠按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对迁入我区的省创新创业团队每项给予200万元资助。

  (四)市科技局立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符合我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4%以上,且拥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按不大于1:0.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获市科技局立项的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给予100万元支持:

  1.已获得风投或其他社会资本300万元以上;

  2.已获得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且已结题,在我区转化;

  3.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技术成果已在我区实现产业化,项目产品累计实现收入300万元以上;

  4.属于医疗器械类项目的,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

  5.属于一类、二类新药项目的,需已完成临床前研究进入一期临床。

  上级部门对立项项目有配套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如上级部门要求的配套标准低于我区项目的配套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特别重大项目经区管委会讨论后,单个项目支持上限可突破以上条款的限制。

  第八条  经上级工信、科技、发改、商务部门认定的平台、基地类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一)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800万元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支持。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的支持。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本条(二)(三)(四)项中的多个研发机构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对于获批入选国家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才、“万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人才、省“特支计划”人才、省“珠江计划”人才的,每个支持20万元用于人才依托所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同一人才三年内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不叠加支持。

  第十条  对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反馈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超过100万元,且研发费较上年度同比未下降的,给予研发费补助。其中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按4%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3%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研发费核算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为依据。

  第十一条  奖励类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分别按1:1进行配套。对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含国内先进),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且利用该成果进行科学技术奖申报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二)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国家一等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二等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三等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优秀企业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入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奖励2万元。

  在广东赛区决赛获得省一等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省二等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三等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省优胜奖的项目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支持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区财政资助资金与上级财政资助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市、区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的产学研合作机构以及非盈利性机构除外,但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学装置、科研院所的引进,区管委会可按“一事一议”确定其扶持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开发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以司法部门立案为标准);

  (六)按要求据实开展火炬统计及科技统计数据填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省科技厅批文复印件;

  (二)其他申报单位提供资金申报表、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资金进账凭证、获奖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如下:

  (一)区经科局下达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四)区经科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核查后提出初步资金支持意见报送区管委会审批;

  (五)根据区管委会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及项目指标;如需更改,需向区经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对财政科技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实施方案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区经科局、财政局、审计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等工作的,区管委会将收回支持资金,并纳入失信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等行为的,区管委会将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上级经费支持的项目,项目的验收和管理参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已验收的,视同区已验收,不再另行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执行期内搬离开发区的,区管委会将收回该项目全部区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参照《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开展科技项目管理的信用评价,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股东等。

  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2年内区科技资金申请支持资格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取消其5年区科技资金申报支持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项目结题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增科技项目或由科技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的人才项目的支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