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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公告》(见附件1),现将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当地市场监管分局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2.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请各分局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808号)做好申请受理、初审、资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公告.doc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doc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 刘俏伶;联系电话:2698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