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违背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本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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