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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埔组通〔2020〕42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区)、科技创新及各类服务机构和在前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争创国家级营商环境改革实验区,全面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在人才引进培养、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第四条坚持品德、能力、业绩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导向,采用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人才评价机制。人才认定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政治纪律、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失范“一票否决”;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评价人才责任担当、科技攻关、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坚持“以贡献论英雄”,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实效性,重点评价人才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人才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管理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并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技能人才奖励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除另有规定外,个人申请时,社会保险关系应在本区。

第二章 黄埔工匠奖励

      第八条黄埔工匠是指在本区企业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具备高超的技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的人才。

      黄埔工匠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重点考察创造性实践、操作和开发能力;应用新技能、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主要包括:在解决难题、技术革新、产品开发、工艺推广、带徒传艺等方面的贡献;发明专利、技改成果、节能创效、经济效益、项目获奖、技能竞赛业绩。每年遴选1次。黄埔工匠分设一、二、三等奖,总数不超过40人。

      第九条申请遴选黄埔工匠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所在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本区主导产业或重点发展领域。

      (三) 在本区企业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已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遴选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申请遴选黄埔工匠还须在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  .

      (一) 个人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项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奖章)等荣誉称号;

      (二) 在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获得专利、提供核心技术保障、解决重大生产工艺或技术难题、总结形成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 引领本行业技术发展,在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编制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产生较大影响;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招,创造了被同行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命名表彰,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五)发扬团队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以师带徒、传授技艺,培养出大批精英技能人才,成为本区企业的技能技术核心骨干。

      第十一条黄埔工匠可获以下支持:分别给予黄埔工匠一、二、三等奖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2年等额发放。

      第十二条黄埔工匠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 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 考察。对推荐人选的用工备案情况、社会保险费缴费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核实。

      (四)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五) 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六) 拨付。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优秀高技能人才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优秀高技能人才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重点考察申请人在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编制技术标准、获得专利、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提供核心技术保障等方面的业绩。每年遴选1次,每次不超过1000名。

      第十四条申请遴选优秀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从事一线生产或者技术管理服务等工作满1年,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优秀操作技能,并已获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 工作业绩突出,在单位能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四) 未申领本区其他住房补贴或入住人才住房。

      第十五条给予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人6000元住房补贴,同一人才可多次申请。

      第十六条优秀高技能人才住房补贴申报程序:

      (一) 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 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 考察。对推荐人选的用工备案情况、社会保险费缴费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核实。

      (四) 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五) 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人才发展奖励

      第十七条人才发展奖励是指对在本区工作的各类技能人才的奖励,包括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竞赛奖励、引进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才发展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补贴:

      1.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工作的人员或已办理本区居住证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2. 已取得广东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通过培训机构免费培训取得的除外);

      3. 同一人1年内(自然年度)可申请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仅可申请1次。

      (二)技能提升奖励:

      1. 已取得广东省核发的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

      2. 工作岗位与证书工种相匹配;

      3. 同一人才可多次申请,再次申请时,应取得高于现有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竞赛奖励:

      1. 已获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奖项;

      2. 在本区单位工作满1年。

      (四)引进奖励:

      1. 首次进入本区工作,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

      2. 已取得广东省核发的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工种属于广州市紧缺工种目录的;

      3. 工作岗位与证书工种相匹配。

      第十九条申请人才发展奖励可获以下支持:

      (一) 培训补贴: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500元的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和本区职业培训目录及资助标准执行。

      (二) 技能提升奖励:分别给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2000元、4000元奖励。

      (三) 竞赛奖励:分别给予本区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5000元、4000元和3000元奖励。

      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获奖者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活动中获得各层级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 引进奖励:分别给予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4000元和6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机构奖励

      第二十一条机构奖励是指对引进、培养技能人才的各类企业、机构及平台的奖励,包括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引才奖励。

      其中,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认定,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申请机构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能人才培训平台:

      1. 具备符合建设、安全标准的培训场所,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内培训场地一次性容纳实训学员不少于50人。具备与先进生产工艺水平匹配的实训设施设备;

      2. 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实训能力,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上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次;

      3. 具备较强的师资能力,每个培训工种配备不少于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具备相应工种(专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无职业培训、用工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记录。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

      1. 具备不少于3人的技能人才团队,带头人应是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

      2. 具备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授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经费等。已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且明确技能大师的工作职责;

      3. 已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或授艺带徒等方面取得了突出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 申请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学徒培训方案;

      2. 申请企业已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且与学徒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培养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学徒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仅限申请1次,且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重复申请;

      3. 已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备案。

      (四)高技能人才引才奖励:

      1. 申请单位为区内、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其中,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应为本校应届毕业生;

      2. 申请单位所引进或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首次进入本区工作,人才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申请机构奖励可获以下支持:

      (一)技能人才培训平台: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建设资助。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给予考核合格的,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建设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考核制,给予考核合格的,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三)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8500元,补贴金额按考核合格人数核算,具体标准参照《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最高20万元。

      (四) 高技能人才引才奖励:每成功引进或输送1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引才奖励,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0万元。不同引进或输送单位就同一技能人才同时申请奖励的,以先申请的为准。由区财政出资或投入建设经费的企业、机构及平台不予以机构奖励支持。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是指本区政校企合作,为区域引进和培育人才、为产业发展集聚人才,打造为产教融合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重要载体和实践平台。

      第二十六条申请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运营经费补贴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经本区主管部门、广州市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

      (二)已运营1年以上,且累计投入建设经费不少于500万元,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能有效整合各类职业院校、培训学校、企业资源开展人才培养,并已组建不少于50人的“产教融合示范区专家人才库”。

      第二十七条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可获以下支持:

      对经本区推荐成为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期3年。

      第二十八条申报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运营经费补贴实施年度考核制,考核合格后予以补贴。首次获得认定的,应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2年起,在考核合格后申请。在1个考核年度内,被不同层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应以高级别认定资格作为申请依据。

      第二十九条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或个人申请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励、资助、津(补)贴等项目时,应正常经营或在本区工作。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项目只接受1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的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三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所涉及的税费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涉及个人的各类奖励、资助、补贴等,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申请本办法奖励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停止发放奖励或资助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或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另行发布。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预算,并负责审核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埔组通〔202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