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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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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扶持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全面推动龙华建设数字经济先行区,我局在充分借鉴学习各地区块链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龙华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思路及目标

  编制思路:一是立足实际,突出时效性。借力我区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发展之势,顺应区块链产业发展之时,提出区块链企业认定标准、支持措施等,促进区块链企业在我区集聚,高标准打造区块链产业发展生态体系。二是确保领先优势,突出前瞻性。通过大量对比各省市及兄弟区在区块链企业认定条件、扶持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措施既具有领先优势,又适度超前,契合区块链产业发展趋势。三是降低实施风险,突出合法合规性。优化标准和流程管理,减少政策实施的主观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将“搭便车”、“套利”等钻政策空子的企业规避在外,提高政策扶持精准性。四是简明易懂,增强可读性。以政策的最终使用者为导向,政策制定科学严谨,申报流程简洁明了。

  编制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应用牵引、创新驱动,吸引一批区块链企业,集聚一批区块链专业人才,汇聚一批创新型平台,推动区块链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助力打造区块链先行试验区。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有四章十九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四章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区块链企业定义,第二条指出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提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确定了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须达到已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并落地了区块链相关产品、平台或项目等五项条件,同时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可直接认定为区区块链企业。

  第三章支持措施,主要从落户奖励、成长奖励、平台奖励、应用奖励、技术奖励、基金支持、金融支持、物业支持、交流支持、人才支持十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

  第五条提出落户奖励扶持标准,如: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连续三年按其经济贡献的4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等;

  第六条提出成长奖励扶持标准,如: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等;

  第七条提出平台奖励扶持标准,如: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除享受区其他政策外,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奖励等;

  第八条提出应用奖励扶持标准,如: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加快场景应用示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等;

  第九条提出应用奖励扶持标准,如: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等;

  第十条提出基金支持,提出鼓励区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区基金管理办法出资在龙华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十一条提出金融支持标准,区块链企业、机构或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额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补贴,期限3年,每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十二条提出物业支持标准,指出在我区无自有用地及用房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租用区属产业用房且自用的,租金优惠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尚未制定租金优惠标准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等。

  第十三条提出交流支持标准,如: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60万元,全年最高120万元;

  第十四条提出人才支持,如: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监管机制和核算口径及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提出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第二条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将由主管部门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再次申请,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明确了企业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指标的核算口径及技术人员的界定;第十七明确了就高不重复及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的扶持原则;第十八条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措施的施行期和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