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处罚原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特定领域范围】 本条例所称特定领域包括: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
(四)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配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条例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内,经电动两轮车辆所有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点击参与征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