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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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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投产时间: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自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缴纳。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机构,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扶持金。相关部门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