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3)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4)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财税〔2016〕49号,上述符合第二类条件指:“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依据财税〔2016〕49号,上述符合第三类条件指:“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3)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财税〔2016〕49号,上述符合第二类条件指:“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十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二十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二十七)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二十八)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十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不需要专门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备案
【注意事项】
1.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2.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4.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5.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6. 依据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按规定每年办理优惠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