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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停止实施《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部分资助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做好现行有效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以及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开展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停止实施《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东科〔2020〕4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首次晋级奖励。高企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级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