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信源接入
7.1 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应实时关注地市建筑物建设情况,做好信源接入相关准备。在收到通建办信源接入需求通知书后,应对照建筑物通信应用场景,及时完成光通信、移动通信接入。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接入公网通知书的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进行信源接入。
7.2 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完成光通信、移动通信接入后,应书面报送当地通建办,反馈接入时间、容量等信息。
7.3 各地市通建办对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信源接入情况进行监督,并汇总信息。因地市基础电信企业未及时接入信源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投诉事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涉事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查处。
8 建设信息管理
8.1 通建办定期获取相关建设规划信息,筛选出新建建筑物清单,对新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未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规划的,及时反馈地市住建、规划等部门,并要求补充完善。审核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导入广东省通信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通管平台”),并推送至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
8.2 图审机构完成图审后,应将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情况报当地通建办,通建办应将通过设计图审的项目相关关键信息(包含建设规模、机房数量与位置等)及时导入通管平台,信息导入后推送至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并发送信源接入提示信息。
8.3 检验检测机构收到检验检测进场需求后,应向当地通建办同步相关信息,并在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前1天告知通建办进场时间。通建办结合当前工作计划可安排人员到场旁站,严禁非通建办人员顶替开展监督、查验等工作。发现非通建办人员顶替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追究相关通建办责任。
8.4 通建办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完善通管平台数据信息,向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推送信源接入需求、发送信源接入通知书;各地市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方(人)前完成各类信源接入。
9 其他
9.1 老旧小区(建筑物)改造项目涉及的通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指南实施,由产权方或使用方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并向属地通建办提交验收备案申请。
9.2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9.2.1 相关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继续实施;已发起验收备案申请的,按照原地市相关要求继续实施;未发起验收备案申请的,按本指南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发起申请。
9.2.2 各地市住建局、通建办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指南修订地市相关政策文件、流程。
附表1.光通信应用场景与建设标准.pdf
附表2.移动通信应用场景和建设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