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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

(二)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不属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加盟银行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加盟资格,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七条 加盟银行应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其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说明,并报高新投集团进行复评和评比排名,复评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检查、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安排年度预算和加盟银行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涉及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截至申报之日加盟银行有因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非生产经营而导致重大行政处罚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重大案件等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列入资助计划。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工信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