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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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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穗政数〔20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效能,高标准打造广州“数字政府”,推进政务服务资源深度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共享复用和业务流程优化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促进广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或项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及运维信息系统的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录A)。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统筹“数字政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需求管理。所有系统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对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公共政务服务类系统进行统一建设;对业务领域性和监管性强的系统实行专业建设及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制定市本级“数字政府”规划;负责指导协调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及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立项审批、项目终验和项目效能评估;负责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信息化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信息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对应市本级财政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统筹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含“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统筹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实施、合同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

  (四)信息化项目单位(对应市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实施、合同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建设开发类项目和信息化运维服务类项目两类。

  (一)信息化建设开发类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开发类项目),是指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的项目。

  (二)信息化运维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保障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顶层设计,总体规划;需求导向,惠民惠企;共享协同、提升效能;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建设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否则不予审批。

  (一)符合广州“数字政府”总体规划。

  (二)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三)符合《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要求。

  (四)网络安全应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二章  政务信息化规划及咨询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数字政府”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项目单位可开展专项咨询,为职能工作提供全面、高效的信息技术服务支撑。

  第八条  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应对信息化管理目标和内容进行整体规划,梳理本部门信息化现状、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并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演进情况规划相应的技术、数据和应用架构,系统指导部门信息化管理、建设和运营。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可滚动调整。

  第九条  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应书面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登录项目管理系统上传备案稿,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标准。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做出调整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咨询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主要需求,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创新应用,为单位业务发展提供全面、高效的咨询服务支撑。信息化咨询可包括业务(需求)梳理咨询、项目管理咨询、项目方案编制等范畴。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化规划编制及咨询工作,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方案申报、方案审核、立项批复和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框架内,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开展本部门年度项目立项工作。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审核并筛选项目形成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书面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项目与广州“数字政府”工作总体要求的关联度,以及部门以往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均由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后申报立项。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统筹本部门的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申报数量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本部门财政预算单位数量之和。

  第十六条  投资概算超过3000万元(含)的建设开发类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书面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开展论证审核。项目论证通过并由项目单位按论证意见修改后,方可开展项目方案编制等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方案(包括建设开发类和运维服务类)编制工作可纳入运维服务类项目实施内容,其费用可纳入运维服务类项目投资概算。

  (一)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应分开立项,并分别按照相关编写规范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的编写。

  (二)项目方案编制应包含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应充分利用全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共享资源和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按照《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进行分类和编目。

  (三)项目方案编制应同步规划、设计网络安全的相关内容。安全评估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需要,在项目方案中自行确定,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开展评审,批复各部门年度项目计划,并与市本级财政项目库对接。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审核分初审、专家评审和会审等方式进行。

  (一)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必要性、方案规范性、业务现状与需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项目效能目标及周期、网络安全、项目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效能目标、项目投资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会审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关联的其他部门进行项目会商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概算小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初审后批复立项意见,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立项意见。

  项目投资概算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立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首次专家评审,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费用。项目方案因调整等原因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年度计划外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在项目采购前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登录项目管理系统上传备案稿,并对子项目进行划分登记。未按要求备案的项目将影响后续验收及效能评估得分。

  项目自批复同意立项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期未开始采购不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和实施进度,分年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第二十四条  属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的国家、省、市政策性新增项目、突发性新增项目或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统筹申报计划外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立项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后,应将当年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反馈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省等非市本级财政资金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立项情况书面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复意见、已备案的项目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需变更或取消需求的,应书面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需求变更应在该项目开始采购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变更后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投资概算;变更后新采购的系统、软硬件设备,应符合本项目建设目标,并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二)项目需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他变更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投资概算,并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不再专门复函。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0%(不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并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不再专门复函。

  (四)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立项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评审及审核备案,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五)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项目单位或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更新内容推送至市本级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项目中同类系统、软件、设备的技术指标、采购数量等方式的变更,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实际建设内容的金额计算。

  (二)项目取消项目部分系统、软件、设备采购,将取消后节省出的资金用于新采购其他非同类系统、软硬件设备,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取消和新增加内容的金额叠加计算。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建设开发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不应超过三年,原则上应约定不少于一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划分子项目进行采购并分别签署合同。项目单位应在签署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按指引填报合同签署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采购但需变更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因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实施需终止的,项目单位按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应在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管理系统上按指引填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主动监督本部门项目进度情况。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定期从市财政部门获取项目进度款项支付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要求,加强本部门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对系统开展定期巡检,做好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多项目合并执行或多来源资金合并执行的,需按项目或按资金来源明确划分建设内容及其对应的资金额度。

  第三十七条  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相关供应商的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相关工作可纳入监理工作内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项目终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合同验收管理办法,并统筹本部门项目合同验收工作,合同验收可按子项目组织实施。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终验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终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合同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其中建设开发类项目应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

  (二)应按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三)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建设开发类项目主体合同应完成验收测评,其他合同可不开展验收测评。按相关规定完成技防检测的项目无需再开展验收测评。

  第四十条  验收测评由项目单位自行选取符合要求的验收测评机构(相关要求详见附录B)开展并承担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对于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开展技防检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十一条  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验收。合同验收所需专家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体合同应预留合同尾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合同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单位办理合同尾款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完成合同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按指引填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终验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项目单位应于完成项目所有合同验收后三个月内通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终验申请,提出终验申请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已解决或说明,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

  (二)项目单位应登录项目管理系统,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模块更新填报本期项目新增的信息资源目录。

  (三)项目单位应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按指引填报相关情况并上传终验资料。

  第四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申请终验的项目开展符合性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因整改等原因需重新组织符合性检查的,所需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完成项目终验后,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项目终验结论将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绩效考核以及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参考。

      第六章  项目效能评估

  第四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管理办法,对项目开展效能评估。效能评估包括效能自评和检查评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均应开展效能自评。建设开发类项目在项目终验满6个月后开展效能自评;运维服务类项目应在项目终验前完成效能自评。

  第四十九条  效能自评由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效能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检查评估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将按评估结果评定等级。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绩效考核以及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参考。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效能评估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对不予以配合的项目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章  信息化专家库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信息化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遵循“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根据待评审项目所属类别,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专家抽取包含提出需求、设定条件、抽取专家和确定专家等程序。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可免费申请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内部评审、合同验收等工作。专家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专家评审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专家评价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章   则

  第五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项目建设内部管理机制,在确保项目实施时效的同时,保证项目质量。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市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市其他部门信息化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录A: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分类说明.pdf

            附录B: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验收测评要求.pdf

            附件C:术语和定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