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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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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取得原始备案证的日期在2017年7月12日至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项目完工当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起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完工日期间购置(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

  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单个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扶持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该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企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的,则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对应额度奖励:

  (一)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8%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8%的奖励;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10%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0%的奖励;

  (三)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12%的奖励。

  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起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竣工日期间购置(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

  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单个企业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扶持合计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完工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2.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完工日期间(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购置。

  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

  (一)非跨年项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跨年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期拨付,每个年度作为一个周期:

  1.项目竣工投产前,每期奖励金额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进行核算。

  2.如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则按项目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核算剩余奖励金额(含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及之前年度奖励的差额部分)并拨付。

  3.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则按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5%核算剩余奖励(仅最后一期投资额奖励)并拨付。

  (三)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原始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2.项目设备和工器具在项目原始备案证核发日至备案证(含备案变更函)所限定的竣工日期间(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购置。

  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享受本条奖励的同一项目,不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扶持,扶持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

  (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2亿元前,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超过2000万元,则优先足额拨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扩建项目根据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所注明的新增计容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区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经营。

  (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备案证核发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区行政审批部门或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审批部门同意该地块设计方案或建筑方案审批结果,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提前登记告知。

  (三)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的基础上,不新增用地,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场地,新扩建的生产场地计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四)企业申请奖励上一年度在区内占地单位用地面积工业产值不低于1500万/亩,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80万元/亩。

  (五)企业的扩建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获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符合投产条件。

  (六)企业所扩建的场所主要用于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扩大生产的增资扩产项目;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二十五条 租赁厂房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项目,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或取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5元/月、3元/月、2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合格验收意见注明的总建筑面积,一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平方米。补贴期原则按照每年12个月计,租赁时间不足1年的,以完工或验收当月(含当月)至12月的剩余月份计算。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属于在我区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厂房由企业自租自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载明用途为生产、办公、研发,用做孵化器、产业园区出租的,不在此奖励范围。

  2.申请本奖励的增资扩产项目,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项合格验收意见书,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提前登记告知。

  3.申请本奖励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s://210.76.73.15/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完工日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依规报送项目投资数据。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区内多个地址租赁厂房的,可合并申请。 

 第七章 产业联动奖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增量部分奖励最高1000万元,存量部分奖励最高200万元。

  (一)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区内企业直接提供主要原材料,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生产,产成品由委托企业销售;或者是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并加工生产,事后结算原材料费用,产成品由委托企业销售,不包括部分工序委外后企业再加工的情况,加工企业在业务中只收取加工费。申请企业必须是委托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委托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有明确的委托加工合同,申请企业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且财务账上有明确的制造成本和原材料费用。

  2.委托企业不直接提供原材料,由加工企业代为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合同中需对代为购买原材料情况进行约定。且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要有明确的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结算凭证(如发票等);若委托加工业务发票是以产品进行结算(无法直观区分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除提供结算凭证(如发票等)外,还需提供能区分原材料费用与加工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获得委托加工产值1%增量奖励,必须是申请企业在原有生产基础上的产值增加部分。即当年获得1%奖励的产值≤企业当年产值-企业上一年产值。对于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委外加工的产值全部按照存量奖励标准1‰计算奖励金。

  (三)当年委托加工产值=当年委托加工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

  (四)企业不得通过与区内同一集团公司转移产能的方式套取奖励,对于违背以上规定,瞒报数据、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企业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

  第二十七条 对经依法成立并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后文统称行业协会)。

  2.服务于本区工业企业。

  3.行业协会会员企业50%以上应为区内注册工业区企业。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如下:

  1.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须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5分)

  2.及时更新完善会员通讯录,包括协会会员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建立行业协会即时通讯群组(微信或QQ等),各协会积极发动会员企业加入通讯群组,及时发布政策动向、活动通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5分)

  3.及时报送本行业协会半年工作情况,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的,计5分;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计划的,计10分。本项总计15分)

  4.当年举办活动次数5次以上(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规模至少20家企业,须以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为准。(当年举办活动不足5次的,少一次扣2分;达5次的,计10分;超过5次的,每多1次活动,加2分。本项最高计20分。)

  5.当年代表我区或者协助区有关部门承办市级活动或者市级活动区分会场工作。(每次加10分,本项累计最高30分)

  6.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当年落实2家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月度新增入统,5家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年度新增入统。(每落实1家工业月度新增企业计5分,每落实1家工业年度新增企业计2分,本项不设上限)

  7.引领行业发展,配合政府完成本行业的动态分析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行业分析报告的,计10分,报告数据详实、分析详细、提出有效措施等质量较好的,再加10分。本项最高计20分)

  8.促进协会会员企业发展。当年协会内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占比51%以上或30家以上的,加5分。协会内规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且经济指标总和同比增长10%以上的,加5分;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加10分。

  9.被区民政部门纳入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经费补贴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函商区民政部门提供行业协会名单和是否纳入异常名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情况。

  第八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以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贴息、股权投资、规下转规上、担保费补助、挂牌补贴方向除外),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国家、省、市工信部门直接或事后扶持项目,企业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事前或事中扶持项目,企业需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三)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的其他奖励条款。如同一项目已获得本办法其他奖励条款扶持,且扶持金额低于本条奖励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扶持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条奖励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机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三)企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投保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