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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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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兑现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的第九条、企业人才奖(按对应的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经营贡献奖的第八条、成长壮大奖、企业人才奖(按对应的分工)、转型升级奖、产业联动奖、资金配套的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资金配套的第二十九条;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资金配套的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二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产值的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转移产能是指:两家企业工商关系相互关联(存在控股关系、同属同一母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改变,仍为原有公司业务,转移产能后成立的公司承接原公司的设备、人力资源、技术、生产资质等要素。

  如确因战略发展需要在区内进行产能转移、吸收合并、重组等情况的,剔除重组前的产值规模,仍达到扶持条件的可以予以扶持;如通过以上条件核定企业转移产能,且实际产值规模和对我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未有增长,经认定,不得享受各类经营贡献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由 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证明。本办法所指“设立、“迁入”,以企业登记注册、变更时间为准。本办法涉及企业产值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本办法所称“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视为零。

  本办法所指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指增资扩产项目,是指原规划厂区已竣工投产的现有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通过扩建、提高容积率、租赁厂房等途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指设备是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等;工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 新设备购置额可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中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的正版软件系统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细则信用保险配套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企业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扶持金。相关部门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区信用平台公布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其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取消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