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基建十条有效期限内,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新基建十条有效期内已完成项目建设或改造,具有农业数字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五)实际投资额包括与该“农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第八章 打造人才新高地
第四十四条 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人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数字技术企业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3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猎头费用奖励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数字技术企业引进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的人才,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人才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探索制度新变革
第四十七条 明晰数据产权,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科学规范的数字安全制度体系,推动公共数据逐步开放和多模态数据汇聚融合,探索数据确权、价值评估、安全交易等路径。
第四十八条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制造业智能升级,引导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第四十九条 加强关键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鼓励区内企业开展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化大数据等场景应用的安全设施改造提升,围绕物联网、工业控制、智能交通、电子商务等场景,将网络安全能力融合到业务中形成部署灵活、功能自适应、云边端协同的内生安全体系。
第五十条 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企业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进行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五十一条 鼓励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持本区龙头企业或机构积极参与数字化标准制定。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合计最高100万元。有关标准资助政策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第三章“重奖高端新项目”扶持年度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在此期间达到投资额后在新基建十条有效期提出申请。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部门负责兑现“大力建设新设施”奖励;
(二)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联合区投资促进局等各签约部门负责兑现“重奖高端新项目”奖励;
(三)区科技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励中的第十七条和“打造人才新高地”奖励中的第四十四条;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励中的第十六条;“创建特色新园区”奖励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焕发制造新活力”奖励;“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四十条;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培育产业新生态”奖励中的第十九条;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区教育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三十四条;
(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兑现“打造人才新高地”奖励中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八)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四十二条;
(九)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兑现着力发展新业态奖“着力发展新业态”奖励中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兑现“探索制度新变革”奖励中的第五十一条。
各兑现责任部门如有需要可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兑现。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政策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根据原政策执行的条款按原政策配套办事指南执行;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五十五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新基建十条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各资金发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涉及个人的各类奖励、资助、津(补)贴等,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六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一经发现,企业或个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按原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