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分为国内软件产品及进口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1、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产品光盘),封面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及产品简介,加盖企业公章。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2、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可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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