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产品认定)对产品的要求:
1、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
3、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由负责进口的单位申请评估。
软件产品认定(评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软件产品名称命名规范要求:
1、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简称或品牌名称+产品描述+软件或系统或平台。
2、产品描述应简明表述该软件的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量用汉字表述,长度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内,国际通用英文单词可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3、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全部为英文(需要说明申请)。
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产品认定)材料:
序号 |
评估要点 |
要求 |
备注 |
1 |
产品基础情况 |
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
电子版、原件(按要求盖章签字) |
软件产品类别界定申请表 |
原件(加盖公章) |
2 |
产品资质要求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软件产品生产要求 |
软件内容检测证明 |
申报企业软件产品自检报告或者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相关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或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软件产品使用说明书 |
复印件 |
软件产品样品 |
光盘、U盘、芯片等任何形式载体均可,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 |
4 |
进口软件提供 |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
复印件 |
相关附件下载:
天津软件产品评估申报材料
其他:
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办理入口-找小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