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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援企稳岗政策清单和工作指引》的通知 (2)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1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政府部门主导,公益性基地除外) 。

  3.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5.申请方式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劳动就业”—“就业补助资金申请”—选择对应补贴项目,填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2)窗口办理。申请人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十)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1.补助条件: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

  2.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3.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4.实施程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补贴对象按属地原则向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十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及评价通过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高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2.补助对象: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3.补助标准:认定后给予3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到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贴。同一主体先后被评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同一级别【省级、市级、县(区)级】间“补差不叠加”的原则奖补。

  4.申请程序: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到6月3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受理、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十二)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

  1.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高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2.补助对象: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3.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先后被评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同一级别【省级、市级、县(区)级】间“补差不叠加”的原则奖补。

  4.申请程序:申请人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十三)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条件: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个自然月内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经国家、省、市科技信息厅/局审批认可)。

  (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推荐成功就业劳动者在推荐就业企业的首月参保单位不能与其上一月度参保单位相同。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补贴标准:每人400元。符合补贴条件的被推荐求职者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4.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广州市  区  年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

  5.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企业类别信息。

  6.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的,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十四)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方式:请于有关人员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进行在线办理。

  六、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有关我省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在职工获得相关证书后,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YCZG)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目前补贴申领业务实现全程网办,无须递交纸质材料。

  为保障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应在开展职工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前与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约。如有疑问,可致电各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受理机构详询(附各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受理机构信息表)。

序号

区域

受理机构

地      址

咨询电话

1

荔湾区

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荔湾区逢源路宝源中约30号3楼303室

81376084

2

花都区

花都区职业技能指导中心

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86857356

3

天河区

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天河区软件路13号

37690371

37690372

38486414

38898440

4

增城区

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路25号2楼

82645566

5

越秀区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十楼

81075606

6

黄埔区

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四楼A区

82113266

7

番禺区

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

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8号

84825537

8

海珠区

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

海珠区上渡路雅乐街9号

84295641

9

从化区

从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2号

87971690

10

白云区

白云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36218980

11

南沙区

1.万顷沙镇受理地点

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三楼劳动保障中心就业创业培训311室

84942019

2.黄阁镇受理地点

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中心

84971717

3.东涌镇受理地点

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B栋二楼政务中心13-14号窗

84913002

4.大岗镇受理地点

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39189121

5.榄核镇受理地点

南沙区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

84928023

6.横沥镇受理地点

南沙区横沥镇校前街1号1号楼

84968366

7.南沙街受理地点

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综合信访维稳中心前台

84688152

8.珠江街受理地点

珠江街嘉安花园嘉顺一街9号102

84523788

9.龙穴街受理地点

南沙区龙穴街龙穴路1号之三

84940306

  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19号)规定,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教育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相关要求实施学徒培训,学徒按规定进行评价考核合格后,企业可申领补贴,按不同的培训项目给予4000元到8500元不等的补贴。

  如有疑问,可致电各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经办机构详询(附各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经办机构信息表)。

序号

区域

受理机构

地      址

咨询电话

1

荔湾区

荔湾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荔湾区逢源路宝源中约30号

81376084

81701460

2

花都区

花都区职业技能指导中心

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86857356

3

天河区

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天河区软件路13号

37690371

37690372

38486414

38898440

4

增城区

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五楼

82645566

5

越秀区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二楼

81075606

6

黄埔区

黄埔区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科技企业加速器C6栋815室

82218222

82224797

7

番禺区

番禺区就业训练中心

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8号

84825537

8

海珠区

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

海珠区上渡路雅乐街9号

84295641

9

从化区

从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2号

87971690

10

白云区

白云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36218980

11

南沙区

南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34689085

  八、以工代训补贴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378号)要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均可申领以工代训的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

  (一)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时限为2021年1-6月;

  (二)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时限为2021年1-6月;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时限为2021年5-6月份;

  企业可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YCZG)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9月15日,补贴发放日期截至2021年12月25日。

  九、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借款人(含港澳居民)申请条件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须在3年内。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条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三)贷款额度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且不含法人)的个人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2. 符合条件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流程

  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十、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对吸纳见习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