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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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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创新的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开展并规范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产品认定和管理监督,负责制定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科技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条 全市各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倡导采购人购买列入《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对于首次投向市场或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由采购人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重视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本市首创型产品,或属根本性、重大改进型产品,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先进或以上水平。

(六)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八)产品原则上属于自治区和银川市重点支持产业领域。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科技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结构材料。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授权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六)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二份以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报告),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七)涉及环保的产品,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八)辅助说明材料。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申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提交辅助说明材料。一般包括: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市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查新报告、出口证明等。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申请认定科技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填写《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报所在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定,形成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正式编入《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银川市科技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申请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科技创新产品资格。

第十二条 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科技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有条件的可将每年销售使用情况书面报市科技局。科技创新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将取消其科技创新产品称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称号的单位,将撤销其科技创新产品称号,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对认定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将取消其承担或参与认定管理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