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出台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涉及内容已经被2019年9月20日出台的《东莞市医疗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东医保〔2019〕44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和2020年7月3日出台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举报使用、介绍童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东人社发〔2020〕38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所替代,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拟提请市政府废止《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代为草拟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7月21日至8月3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我局没有收到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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