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 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前终止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职能转移协议书的通知》(粤经信办[2015]173 号),“双软认定”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进行发证盖章。
如广州市,为了解决广州市软件企业项目申报和招投标中的问题,经与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由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开展“广州市软件产品鉴定”工作。
双软企业认定,现在普遍意义上指的是双软评估(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企业评估)。
双软企业认定的条件2022:
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类型 |
条件 |
(一) 软件 企业 |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大专以上职工占比≧40%,研发人员占比≧20%; 3、研发费用占比≧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比≧60%; 4、软件收入占比≧50%(嵌入式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收入占比≧40%), 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比≧40%(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收入占比≧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二) 国家 鼓励 的 软件 企业 |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占比≧40%,研发人员月平均占比≧25%; 3.研发费用占比≧7%,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比≧60%; 4.软件收入占比≧55%(嵌入式软件收入占比≧45%); 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比≧45%(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收入占比≧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备注: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指标条件,按需选择评估“软件企业”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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