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
【概 述】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不同事项分为“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模块;其中:“税收减免备案”办理除上述“税收减免审批”、“税前扣除备案”和“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之外的其他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备案事项。
【设定依据】
1.《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1号公告)
【申请条件】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要求,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
(一)债券(含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国债)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地方政府债券)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含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五)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六)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
(2)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
(七)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②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十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十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十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十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十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十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0.8微米(含)或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十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十九)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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