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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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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和本市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策的协调审查,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协同性,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措施有效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章程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区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的编制,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科技创新动态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条 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基金会、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参与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

  (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通过设立科学技术奖等方式对科技创新进行奖励;

  (四)提供信息、中介、研发平台、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等科技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活动。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研发和产业的空间布局,支持科技产业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广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中新广州知识城和南沙科学城为极点,规划建设链接全市科技创新关键节点的科技创新轴,完善沿线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集聚国家一流人才资源、科技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支持广州科学城建设成为国家一流的智造中心;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和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及其科技人员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优化学科布局和研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增强本市科技创新策源地功能。

  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比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或者与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承接设施衍生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发挥设施对科技资源的集聚与辐射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智能交通、云计算、超算、智慧能源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民办科研机构、民营企业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加大对核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本市,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保障、财政资金、人才引进、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自主权、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在本市设立的下列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给予支持:

  (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二)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共建的联合研究院;

  (三)境内外顶尖实验室、研究所、高等学校、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高水平研究院、科学实验室和研发中心;

  (四)其他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学研究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出资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组织、协调、引导作用,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九条 坚持围绕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和城市建设服务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新能源、新材料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开发,积极参与国家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公共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完善多元化投资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法人治理结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协同创新,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产学研平台,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企业单独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企业申报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申报国家或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准立项、组织单位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市或者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配套要求或者比例予以配套;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比例的,可以视财力情况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制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广聚英才计划,加大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的财政投入,打造全球人才创新高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化人才特区建设,开展技术移民试点。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工作机制,扩大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优化引进、认定科技人才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领军团队来穗发展,给予人才经费和项目资助经费。

  本市重点引进和培养下列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领军团队:

  (一)基础研究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研究领域的国际顶尖战略科学家和科学家团队;

  (二)开创战略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团队;

  (三)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等科技创新高端服务业领域的人才和人才团队;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对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或者产业发展具有战略引领推动作用的人才和人才团队。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聘请科学顾问、咨询专家,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领军团队作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以给予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长期稳定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和培养机制,设立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育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为学科带头人,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推动与本市产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市鼓励和支持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加强创新创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本市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支持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本市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分类评价、同行评审,构建用人主体发现、国际同行认可、大数据测评的人才遴选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将科学发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的重要依据,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兼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科技人员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所在本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人才绿卡制度,非本市户籍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出入境、户籍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购车上牌等方面,应当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人才提供投资、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搭建创投机构与创新项目对接平台,探索设立人才科技创新基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科技人才大数据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智能化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人才集聚的要求,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为科技人才安居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重点人才项目监测考核和绩效评估,建立并实施人才退出机制。

  入选人才项目的人员因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科研项目中期考核、结题验收不合格,或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人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整改,对其作出退出经费资助或者人才项目的决定,取消相关称号,部分或者全部收回资助,相关人员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人才项目。

第五章  科技经费和科技金融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性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科技金融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经费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督促,并将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成效以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或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提高税费服务工作水平和效率。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费的种类、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 本市加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的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支持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引导基金并足额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