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资金资助的创新平台,以及企业愿意向社会开放的专业技术研究开发平台的技术类别、研究内容、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中小学校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建立激发科学思考、启发科学发现、引发科学探索的启智型基础教育导向。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建立课外科学普及活动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课外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建设创新实验室,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和科学创造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广州科学馆等大型科普场馆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等专题科普场所运营。
第七十九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加大对科技人才、创新企业家、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创新成果的宣传力度,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热爱科学、崇尚创新、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第八十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期间,以科技人员提出的技术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技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申报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技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照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科技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推行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直接经费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及时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管理。
第八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性科技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和审核机制,向社会公布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等,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八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项目立项审查、评审结果公开制度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科技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组织需要,实行专家评审、专家咨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方式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应当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评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评审、验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审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串通申报单位获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评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在五年内不得参与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评审、验收、评估、鉴定等工作。
第八十四条 市、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结果管理为导向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通过部门间监督检查结果互认等方式避免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行政干扰,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对科技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精简科技项目申报要求,整合管理环节,对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不得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
(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在三年内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以抽查方式实施过程检查;
(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各级审计部门之间的沟通,采取审计结果互认等方式避免重复审计。
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过程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但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八十五条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及其科技人员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发现科技人员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八十六条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向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另行处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十七条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主要统计指标,对本地区科技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第八十八条 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该项目可以结题;该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管理,指导、督促科技人员规范、及时、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第八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不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九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对免责和从轻、减轻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认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应当免责或者容错的,可以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或者容错规定的,应当撤销责任追究决定或者重新作出从轻、减轻处理的决定。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第九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税收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和文化机构。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同时废止。